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的规定(修订)

发布日期:2018-11-30 10:49:54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的规定(修订)(
中石大京研〔2021〕15号


2008年学校第八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0年第十二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7次会议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中石大京学位〔2018〕16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保证我校博士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学位论文工作

(一)学位论文工作是博士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全面训练,是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和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主要环节。

(二)学位论文工作包括论文开题、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等环节。

(三)博士研究生一般从第二学期开始进入论文工作阶段。博士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从论文开题报告论证到提交评阅应不少于18个月。

第二条 学位论文水平要求

(一)博士学位论文应是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达到可以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水平;或被有关部门采用,有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应对我国经济建设、科技发展或社会发展有较大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在本学科领域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二)博士学位论文的主要结论,应能体现出论文作者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博士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第三条 学术成果要求

博士研究生应积极参加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工作,参加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学术活动以及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对学位论文工作应及时进行阶段性总结,并撰写学术论文,积极投稿。在读期间应取得与学位论文相关的高水平论文等多元化创新性成果,具体标准由学院(研究院,以下统称“学院”)制定,但一般不低于原有标准。

第四条 学位论文篇幅及撰写要求

(一)博士学位论文篇幅一般为4~6万字(人文社科类学科一般为8~10万字);论文的中文摘要、英文摘要一般各为800~1000字。

(二)学位论文应用中文撰写,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可以用中文或英文撰写。

(三)按学校规定的格式和写作规范撰写(由研究生院另行制订)。

第五条 学位论文存档

(一)通过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由学院统一收齐后交存以下四个单位各1本存档:国家图书馆、学校档案馆、学校图书馆和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图书馆。

(二)学位论文的交存按图书馆和研究生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研究生提交学位论文时,需同时提交《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保密学位论文需提交《学位论文保密申请表》。

第二章 学位论文选题和开题

第六条 学位论文选题

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可以是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也可以是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高新技术和重大工程技术的开发研究。选题应对我国经济建设、科技发展或社会发展有较大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博士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通过查阅文献、收集资料和调查研究等工作,掌握本研究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动态,以确定研究课题和撰写开题报告。鼓励学术型博士开展原创性基础创新研究。

第七条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一般包括

(一)学位论文选题依据(包括论文选题的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等);

(二)学位论文研究方案(包括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方案及可行性分析、可能的创新之处);

(三)预期达到的目标、预期的研究成果;

(四)学位论文工作计划等。

第八条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评阅

(一)博士学位论文开题采取先评阅后做开题报告的方式。开题报告由学院聘请3名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阅,其中博士研究生导师应不少于2名,工程博士研究生开题报告评阅需聘请校外企业专家1名。

(二)开题报告经导师评阅“同意开题”后,送交专家评阅,评阅时间一般为2周。3份评阅意见中若有2份评阅意见为“不同意开题”,则需要重新选题或对开题报告进行修改后,再次提交评阅。

第九条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论证会

(一)博士研究生应在入学后第四学期开学前完成开题论证工作。开题报告论证会由各学院或学科负责组织。

(二)开题报告论证会应至少聘请5名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论证专家组,设组长1人,主持论证会。其中博士研究生导师不少于3名(含博士研究生本人导师),其中工程博士开题报告论证会应有校外单位的专家。若选题为交叉学科,可适当增加相关学科的专家参加。参加开题报告论证会的专家名单,须经学院主管研究生教学副院长批准。

(三)开题报告论证会应公开举行。论证会程序一般如下:

1.主持人介绍开题报告论证专家,宣布开题报告论证会程序。

2.博士研究生陈述开题报告主要内容(30-40分钟)。

3.开题报告论证专家向博士研究生提问,博士研究生回答问题。

4.论证专家和博士研究生讨论开题报告。

5.博士研究生与列席人员暂时回避,宣读评阅专家对开题报告的评阅意见,开题报告论证专家讨论开题报告,并在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论证意见书上签署意见。

6.博士研究生与列席人员复会,开题报告论证专家组组长向参加会议的全体人员宣读专家组对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评价意见。

(四)在开题报告论证会上,导师对博士研究生的开题报告可作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但不能代替博士研究生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

第十条 开题报告论证结论

(一)开题报告论证意见书中列有“同意开题”、“不同意开题”两种选项,与会专家在两种选项中选择一项。

(二)专家中如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同意开题”,则通过论文开题。

(三)除本条第(二)款之外的博士研究生,重新选题或对开题报告作进一步修改后,可再次进行开题报告论证。

(四)开题报告专家评阅意见和开题报告论证会的专家论证意见应送交学院办公室备案。

(五)开题报告论证通过后若要更换论文选题的,须重新组织开题论证,开题时间以重新论证的时间为准。如更换论文选题,但未重新组织开题论证,学位论文不能参加后期的评阅。

第十一条 《文献综述及开题报告》交存

(一)开题报告论证会结束后,博士研究生应在一周内将《文献综述及开题报告》(以下简称“开题报告”)交存学院办公室。

(二)各学院办公室应于第四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将博士研究生开题报告的课题名称汇总后备案。

第三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评阅条件

(一)学位论文通过开题报告论证,且从开题报告论证到提交评阅的时间满足第一条有关要求。

(二)博士研究生的国际学术交流经历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三)学位论文经导师评阅后,导师同意答辩。

第十三条 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采用署名方式评阅;中国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采用隐名方式评阅(以下称为“盲评”)。论文评阅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组织实施,盲评的论文直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送专家评阅。

第十四条 所有提交盲评的学位论文应按照我校盲评学位论文格式要求撰写,盲评论文只提供电子版。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拟定答辩时间前两个月提交评阅。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在集中送评期间每周两次批量送评,在非集中送评期间每周一次批量送评。

第十六条 论文评阅专家人数

(一)破格录取的、被学业警示的或提前毕业的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送5位同行专家评阅;

(二)其他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评阅。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应是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院分委员会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院实际情况明确优先送评专家名单或专家单位名单等具体要求。为避免学术观点之争,论文指导教师可以提出不多于二个研究单位的回避专家。

第十八条 学校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等上级部门制定的博士学位论文评阅要素,结合我校实际,制订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标准。

第十九条 专家按照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标准对论文给出评阅意见,撰写学术评语,并对论文能否答辩给出明确的意见。学位论文评阅书中列有“直接答辩”、“修改后直接答辩”、“修改后复评”、“不同意答辩”四种选项,由评阅专家根据论文水平选择其中一项。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的专家评阅意见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汇总后向相关学院反馈。

第二十一条 专家评阅意见中如出现“修改后复评”、“不同意答辩”的,按以下情况送同行专家复评。

(一)第十六条第(一)款所列的学位论文的专家评阅意见中有X(X>=2)个“修改后复评”或1个“不同意答辩”的,经修改后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盲评。只有1个“修改后复评”,无需再送同行专家进行盲评。

(二)第十六条第(二)款所列的学位论文的专家评阅意见中如有X(X=1,2或3)个“修改后复评”但不含“不同意答辩”的,学位论文修改后送X位同行专家进行盲评(最多不超过2名);只有1个为“不同意答辩”的,经修改后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盲评。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均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一)所有专家评阅意见(含复评)中有2个或2个以上“不同意答辩”的。

(二)所有专家评阅意见(含复评)中有1个“不同意答辩”和至少1个“修改后复评”的。

(三)按第二十一条,论文修改后再次送交专家评阅,如意见中出现“修改后复评”或“不同意答辩”的。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专家评阅意见的使用

(一)所有专家评阅意见(含复评)中最多只有1个“不同意答辩”或X个“修改后复评”意见的学位论文,经修改后复评结果为“直接答辩”或“修改后直接答辩”的可以申请答辩。

上述学位论文的专家评阅意见中如有“不同意答辩”、“修改后直接答辩”或“修改后复评”的,研究生在提交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的同时,需提交一份针对评阅专家修改意见的“学位论文修改说明”,“学位论文修改说明”经研究生本人签字和导师签署同意意见后需在学位论文答辩会上进行陈述,并提交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学位论文修改说明”作为答辩材料之一一并存档。

(二)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不能申请答辩,博士研究生可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改学位论文,修改时间不得少于5个月。修改后可再次提交评阅。如学位论文经再次评阅后仍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以后不再受理评阅。

(三)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及管理办法(修订)》有关规定,视不同情况分别做出暂停招生、暂停聘任或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四)学位论文的专家评阅意见,作为学院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的重要依据;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院,学校与主管研究生教学副院长进行质量约谈。

(五)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将学位论文评阅结果作为重要指标,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权点,依据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将终止学位点招收培养研究生。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评阅工作应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评阅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条件

(一)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计划符合培养方案要求,博士研究生修完培养计划中的全部课程及必修环节,成绩全部合格。

(二)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结果满足第二十三条答辩条件。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或7名专家组成,委员应是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5名专家组成的答辩委员会中博士研究生导师和其它高校(研究院所、企业)的专家分别不少于2名。7名专家组成的答辩委员会中博士研究生导师和其它高校(研究院所、企业)的专家分别不少于3名。其中工程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中应当有来自校外行业领域的专家。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秘书1人。答辩委员会委员组成人员名单由答辩人所学学科专业隶属的学院分委员会批准。答辩秘书不是答辩委员,没有表决权。答辩人的导师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但参加答辩会,向答辩委员会介绍博士研究生的情况,并在评议阶段回避。

第二十七条 答辩秘书由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负责协助组织答辩会、答辩记录、答辩材料整理等工作。答辩秘书工作细则由研究生院另行制订。

第二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会议

(一)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持原则,应预先了解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做好提问的准备。

(二)除经过审批的涉密论文外,学位论文答辩会应公开举行。答辩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的程序一般如下:

1.答辩委员会主席介绍答辩委员会委员,宣布答辩会程序。

2.介绍博士研究生简况。

3.博士研究生报告论文主要内容(40-60分钟)。

4.答辩委员会委员向博士研究生提问。

5.博士研究生回答问题。

6.博士研究生和其他列席人员暂时休会,举行答辩委员会会议,会议程序如下:

(1)博士研究生导师宣读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

(2)答辩秘书宣读评阅专家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

(3)博士研究生导师暂时回避,答辩委员会委员评议;

(4)答辩委员会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以无记名投票表决;

(5)讨论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

7.博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导师和其他列席人员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三)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决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院分委员会。答辩会议应当有记录。

(四)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答辩人的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且答辩人未获得过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五)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博士研究生可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改学位论文,修改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修改后可申请再次答辩。再次答辩申请获批准后,新成立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至少包含一半原答辩委员会委员。如学位论文再次答辩仍未通过,以后不再受理其答辩申请。

(六)答辩秘书不得向参加答辩的博士研究生透漏答辩委员会讨论及投票的具体情况。参加答辩的博士研究生不得参与整理和送交答辩材料。

第二十九条 学位审批和学位授予

(一)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各学院应将申请学位的有关材料整理立卷,交学院分委员会审查。

(二)学位授予工作按《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执行。

(三)校学位委员会做出决议后,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等部门将全部材料归档,对同意授予博士学位者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中的论文工作和学位申请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或之后2年内完成。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经2008年学校第八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经2017年第十一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5次会议、2018年第十一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7次会议和2020年第十二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7次会议修订,从2021级研究生开始执行,2021级以前未毕业研究生可参照执行。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的规定(修订)》(中石大京学位〔201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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