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及研究生学位授予申诉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5-17 09:50:06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及研究生学位授予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研究生教育政策的严肃性,保障教师和研究生(含在职培养和同等学力人员,统称“研究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处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师在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或研究生在学位申请和授予等事项中,对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关本人的决定有异议,可以进行申诉,并按本办法处理。相关教师和研究生以下简称“申诉人”。

第三条 学校和各学院分别成立申诉审查小组。校申诉审查小组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相关学院和其它部分学院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相关学科负责人和导师代表等组成。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任组长。

院申诉审查小组由院长、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来自相关学科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和学科负责人、其它部分学科负责人、导师代表等组成。院长任组长。

涉及到研究生权益的,学校和学院申诉审查小组应有相关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和研究生代表参加。

申诉审查小组的职责是受理申诉材料,研究论证有关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将申诉材料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议。申诉审查小组无权否决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也无权代替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直接做出决定。

第四条 申诉事由限于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有关决定违反上级部门或学校有关政策或者委员会的决策程序不符合有关文件规定。涉及学术范畴的申诉不予受理。

第五条 院申诉审查小组受理申诉事项的范围是:不服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最初有关决定;校申诉审查小组受理申诉事项的范围是:不服院申诉审查小组或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最初有关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直接受理申诉事项的范围是:不服校申诉审查小组的复审决定。

第六条 申诉人如不服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有关本人的决定,可以在接收到处理决定1个月内提出申诉,并将申诉材料(含证明材料)直接递交院申诉审查小组组长。

第七条 院申诉审查小组组长在一周内召集召开小组成员会议,讨论申诉人提交的申诉材料,确认有关事实和依据,并决定是否将申诉材料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审议。如院申诉审查小组认为证明材料明显不足以支撑申诉人的诉求,可以要求申诉人提交补充材料,证明材料仍不足以支撑申诉人的诉求的,可以做出不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申诉材料的决定,并由组长将决定及依据通知申诉人。

第八条 如院申诉审查小组认为申诉材料足以支撑申诉人的诉求的,应在一周内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转交申诉材料并提请讨论审议。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的一个月内召开会议,讨论审议申诉事由及诉求,做出决定,并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将会议决定和依据告知申诉人。

第九条 如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为申诉材料足以支撑申诉人的诉求且申诉事项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议和做出决定的,应将申诉材料继续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议。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应当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汇报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关于该次申诉的事实依据及决定。

第十条 如申诉人不服院申诉审查小组或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复审决定,可以在接收到决定1个月内向校申诉审查小组提出申诉,并将申诉材料(含证明材料)递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代收。

第十一条 校申诉审查小组组长在一周内召集召开小组成员会议,确认有关事实和依据。如校申诉审查小组认为申诉材料足以支撑申诉人的诉求且申诉事项应当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独自做出决定,应将申诉材料转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审议;如认为申诉材料足以支撑申诉人的诉求且申诉事项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的,应将申诉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议;如认为申诉证明材料明显不足以支撑申诉人的诉求,可以做出不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申诉材料的决定,并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将决定及依据告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 如申诉人不服校申诉审查小组的复审决定,可以在接收到决定1个月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并将申诉材料(含证明材料)及有关审批材料递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代收。

第十三条 如校申诉审查小组或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申诉材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在最近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上讨论审议申诉事由及诉求。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申诉材料足以支撑申诉人的诉求且申诉事项应当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独自做出决定的,可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将申诉材料转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重新讨论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也可直接做出决定。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将决定和依据告知申诉人。不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的有关申诉或者申诉事项应当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做出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 除非申诉人提供新的证明材料(期限在3个月内),否则每一事项只能向院申诉审查小组、校申诉审查小组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诉一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2013年第十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申诉处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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