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三个文件的解释

发布日期:2009-09-17 09:13:56

关于《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关于硕士研究生学位

论文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规定》三个文件的解释

 

20096月召开的第八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次学位会议确认,现对《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关于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部分条款解释如下。

一、文件执行时间

上述三个文件从2007级研究生开始执行,2007级以前论文未按期答辩的研究生参照执行。

二、关于《博士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基本要求》部分条款的解释

1.对发表学术论文“基本要求”的形式的定义

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时,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的形式的定义是:规定数量的学术论文必须是见刊发表,不得以论文接收函或录用证明代替,发表的刊物必须正刊或被SCIEI收录的增刊。达到上述“基本要求”和院系要求的,可以申请学位。

2.对第四条中,“获得一项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有排名)、或获得一项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含)以上奖励(排名前二分之一)、三等奖励(排前三名)、或获得一项发明专利(排前三名)等同于一篇论文被SCIEI收录。”的解释

上述条款中的“排名”,以获奖证书或专利证书上的获奖人员或专利权人排名为准,不以申报奖项或申报专利时的完成人排名为依据。

上述条款中的“等同于一篇论文被SCIEI收录”,是指博士生发表的学术论文数量已达到基本要求,但没有论文被SCIEI收录,这种情况下,如果获得有上述奖项或专利,可以认定其发表的一篇论文被SCIEI收录。

3.石油工程管理专业的博士生在《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管理科学重要期刊目录》发表的学术论文,等同于在SCIE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三、对《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有关硕士及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专家和答辩委员会委员所从事的学科专业领域的解释

硕士及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专家和答辩委员会委员所从事的学科专业领域至少应当与评审或答辩的学位论文所研究范围的一级学科专业一致,或者其技术职务或指导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一级学科专业应当与学位论文所研究范围的一级学科专业一致。对于我校自设学科专业,学位论文评审专家和答辩委员会委员所从事的学科专业领域必须与评审或答辩的学位论文所研究范围的一级学科专业或与所跨一级学科专业一致,或者其技术职务或指导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一级学科专业应当与学位论文所研究范围的一级学科专业或与所跨一级学科专业一致。

四、对《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二十二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的解释

1.博士学位论文外送评审返回的专家评议意见为“修改后直接答辩”可认定为等同于“同意答辩”。

2.博士学位论文外送评审返回的专家评议意见中,如果有四份意见“同意答辩”(包括上述条款中的等同于“同意答辩”),一份为“修改后直接答辩”或“修改一个月后答辩”或“不同意答辩”选项的,博士生必须在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中针对评审专家对学位论文提出的不足意见所做的主要修改之处进行说明,并由院系分委员会根据申请理由决定是否可以答辩,并报送学位办公室备案。

 

研究生院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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