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培养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或“研究生”)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是一种以全日制方式在校学习的突出行业领域应用型技术能力的研究生培养类型。
第二条 学校在培养目标、招生方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专业实践、学位论文和研究生管理等环节上必须紧密结合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点,探索适合于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育培养模式。
第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行三段式过程培养,包括课程学习、专业实践、论文研究三个培养阶段。
第四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行校内外双导师指导制,即校内导师和校外现场导师共同指导。主要形式有:校内导师作为第一导师,校外导师为第二导师、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与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校外导师作为第一导师直接招收专业学位研究生,同时配备校内导师为第二导师;校内外导师指导可以试行采取导师小组联合指导方式,即多名导师组成指导小组,联合指导若干名研究生。
第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采取以学院(研究院)(以下简称“学院”)为主体的模式。研究生院负责政策制定、培养方案、培养环节的宏观指导和质量监控等;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思想政治教育、发展党员规划和组织学风建设等工作;学院具体负责思想政治教育、培养计划、课程安排、专业实践、论文研究、就业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培养方案
第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七条 全日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标准学习年限为3年,其它专业学位标准学习年限为2年。如因客观原因需延长学习年限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延长总期限最多不超过2年。
第八条 各专业(领域)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全国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制定具体的培养方案。方案的制定要围绕构建研究生基础理论和实践能力、培养研究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提高就业和创业的能力的目标来开展。其中课程设置要以基础理论和实践应用能力并重,着重提升职业发展质量,实践类课程不少于2学分。可以邀请企业和行业领域专家参与培养方案制定,培养方案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研究生院备案后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九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修学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学习计划,成绩合格,学位论文答辩通过,满足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授予其专业学位。
第三章 课程教学
第十条 校内导师或导师小组或第一导师应根据本办法和培养方案要求,结合研究生个人实际情况,在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与研究生协商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计划。培养计划经导师签字后,交学院存档。研究生和导师均应严格执行培养计划,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一条 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主要课程应在1.5个学期内(即入学后第二年四月底前)完成。
第十二条 实践类课程任课教师应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教学经验,校内专业课教师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的职称。鼓励专业实践类课程邀请校外行业领域有丰富实践经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家为研究生授课。
第十三条 各专业领域应结合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要求与其它类型和层次学生的教学要求,统筹建设主要面向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验教学平台,开设相应的实践类课程,培养研究生的专业实验技能。
第十四条 教学内容要强调理论性与应用性的有机结合,突出案例分析和实践研究,体现系统性、先进性、前沿性和应用性。任课教师应选择合适的教学参考书,提倡教师根据专业学位特点编写讲义、多媒体课件,鼓励与行业领域专家共同编写出版教学用书。
第十五条 实践类课程教学提倡采取交互式和专题讲座式等多种教学方式,重视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专题讨论等方法,注重培养研究生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四章 专业实践
第十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专业实践教学,其中应届本科毕业入学的工程硕士的实践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其它专业按照培养方案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与行业领域企业共同建立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或研究生工作站,制定实践教学大纲,聘任校外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提高专业实践训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研究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研究生专业素养及就业创业能力。
第十八条 专业实践前,导师要指导学生制定和提交专业实践计划。研究生按专业实践计划完成实践任务后,要撰写实践学习总结报告,并进行专业实践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九条 学校为规定期间在京外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进行专业实践训练的研究生提供企业工作站奖学金。
第五章 学位论文
第二十条 研究生完成主要课程学习后,在校内外导师指导下,系统查阅文献资料,进行文献调研和资料的收集,选择拟解决的实际问题作为学位论文研究课题。撰写开题报告,并举行开题报告论证会,论证会应至少聘请五名研究生指导教师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参加,其中应有来自相关行业实践领域的专家。开题报告通过后,方可进入论文研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选题应具有明确的行业领域背景,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学位论文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采用产品研发、工程设计、应用研究、工程/项目管理、调研报告、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论文具体形式及篇幅要求由各专业领域培养方案规定。学位论文须研究生独立完成,要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应至少有2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评审。学院安排专人在对研究生的课程考试成绩单、学位论文、学位论文详细摘要等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安排学位论文评审。
第二十三条 论文评审通过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人或五人组成,一般应当是从事本学科或相关领域研究的研究生指导教师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家,委员中一般应当有来自校外行业领域的专家。导师可参加答辩会议,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四条 学位授予参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各学院招收的全日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规模和金额标准一次性拨付学院一定的培养经费(具体标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用于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类课程教学、校外导师培训、专业实践指导、论文开题、评审和答辩等。
第二十六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标准生折算权数按1.0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户籍、党团、奖惩、食宿、医疗、交通、文献资料借阅等管理与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相同,按照我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以前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冲突,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