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课教师基本条件
第一条 任课教师要爱岗敬业、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职业道德修养水平。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原则上应为教学、科研经验较丰富的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讲师。如有不符合条件者,应由院(系、部)提出申请,研究生院审批后,方可上课。
第三条 新开课和开新课教师在授课前,须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关于新开课研究生课程试讲的规定》,试讲合格后方可授课。
二、教学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 任课教师必须依据课程教学大纲授课,并认真填写《教学日历》,于开学后一周内向所在院(系、部)提交纸制文档和电子文档各一份。电子文档由各院(系、部)统一提交研究生院。
第五条 任课教师应对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负责,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及课程表安排认真组织教学,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进度。
第六条 任课教师应针对不同层次、类型研究生的特点进行教学,鼓励采用启发式、研讨式或其它有利于研究生主动参与的教学方式。不仅要注重知识和技能的传授,更要注重研究生创新素质及能力的培养。
鼓励教师借鉴、引进、吸收国内外先进的教学理念、教学模式、教学内容和方法,鼓励教师采用双语教学。
第七条 任课教师开课前应填写《研究生课程教材选用表》,研究生课程必须选用高水平、有特色的教材或参考书,鼓励选用国外优秀教材、教育部推荐的全国研究生教学用书。鼓励教师编写和出版反映学科发展水平和具有学校专业特色的研究生教材。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