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各院(系、部)应根据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目标的要求,优化课程体系,体现我校特色与学科水平。
第二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列出的课程是研究生选课的依据。开课单位必须组织教师按时开课,对少量因故不能开课或需要更改开课时间的课程,开课单位必须于该课程计划开课前一学期提出书面报告,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同意后方可缓开或停开。培养方案中要求的课程不能大面积停开。
第三条 各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列出的课程及内容进行审核,课程的名称要规范统一,课程内容不能重复。研究生课程不能是本科课程的简单延伸或重复。
第四条 各院(系、部)若需增开培养方案以外的必修课程,必须提前一学期提出申请,经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安排开课。
第五条 各院(系、部)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内,须将下学期研究生课程教学计划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以便于下一学期课表的编制。
第六条 按照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选课人数在10人及以上的硕士研究生课程和5人及以上的博士生课程,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教室。选课人数博士研究生在5人以下的,硕士研究生在10人以下的课程,由各院(系、部)安排上课地点。连续三年停开的课程,在重新修订培养方案时原则上予以取消。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