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保证教学工作的有序运行,维护课程安排的严肃性、科学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课程调整包括:停开课程、更换任课教师、代课和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等。
第二条 为保证学生选课的有效性,停开课程原则上在年度课表公布前完成停开课程申请手续。年度课程表一经公布,排定课程不得取消,否则按院系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条 连续三年停开的课程,在重新修订培养方案时原则上予以取消。
第四条 课表编排一般参照上一学年的选课情况,并结合本学年度招生人数,为每门课程安排合适的教室。开学后的前三周为调整时间。
第五条 各院(系、部)应严格控制调课、停课次数,任课教师在承担教学任务后,非如下理由,不得办理调课:
1.代表学校参加国际性、全国性或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验收、汇报等;
2.因病确实不能坚持上课者;
3.因突发事件只能本人处理者;
4.由校领导批准代表学校参加重要会议或公务活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