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正常的教学与管理秩序,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2017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原《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中石大京研〔2014〕12号)。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因病(依据学校复试体检结果)或因创新创业等原因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于每年研究生复试期间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导师、学院(研究院)主管院长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年限最长两年,其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年限最长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须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的10个工作日内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复学申请表》,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凭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的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在研究生报到日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研究院)请假并说明理由,并报研究生院批准。请假一般不超过一周。未请假、请假未批准、或请假期满逾期不报到超过一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审查基本材料包括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等。审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所有原件上的姓名、身份证号、照片等关键信息须与本人相符。
(二)硕士研究生新生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大学本科证书;
2.本科毕业同等学力人员: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有两年或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按从获取专科毕业证书时间到新生入学时间计算);或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证书;
3.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证书(不含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
4.单独入学考试录取的新生,必须有四年或四年以上工作经历(按从获取本科毕业证书时间到新生入学时间计算)。
(三)博士研究生新生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硕士毕业证书;
2.本科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国家承认学历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必须有六年或六年以上工作经历(按从获取本科毕业证书时间到新生入学时间计算)。
若发现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初审合格的新生入学后必须按规定到校医院体检,体检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体检不合格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新生入学体检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在初审通过的基础上,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新生本人的档案原件是否到校;
(二)推免生重点审查以下3项内容,若有任意一条不合格,按取消学籍处理:
1.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是否在“良”以上;
2.取得推免资格后所修课程是否有不及格记录;
3.自取得推免资格至入学报到之日是否受到过任何处分。
(三)档案中记录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编号与新生初审时提供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是否一致。
复查中发现新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在读生须持研究生证到各学院(研究院)办理注册手续,在京外企业工作站实践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及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由指定负责人逐一负责确认并统一到各学院(研究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研究院)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逾期返校注册者,按旷课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研究生应按要求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每学期所修课程、应修学分数、考核具体要求、学业成绩管理、违反考核纪律处理以及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学分)记载要求等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规定》和《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研究生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且在学期间参加创新创业、国际教育项目、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申报专利等与研究生培养目标相符的专业学习经历和学术成果可以折算为实践课程或选修课程学分,但最多不超过8个学分。在线课程学分和以上可折算学分的具体认定办法及工作流程按照各学院(研究院)制定的办法执行。学院(研究院)按规定完成学分认定后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复。学分认定的支撑材料管理与课程存档材料一致。
三、转专业与转学
第八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原则上不得转专业。如确因专业调整或本人对其他专业有浓厚兴趣和专长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学院(研究院)主管院长、拟转入导师同意、拟转入学院(研究院)经征求相关专业培养指导委员会意见后由学院(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报研究生院备案,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方可办理。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专业约定的学生不得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优先考虑。
第九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原则上不得转学。如确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研究生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公示无异议后,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并在转学完成后的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者;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培养者;
(四)应予退学者;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四、休学与复学
第十一条 研究生原则上应连续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因身心健康、创新创业等原因需暂停学业者可申请休学。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期满后必须按时办理复学,否则按旷课处理。休学期满若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因创新创业休学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因病或其他原因的休学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学籍变动申请表》,经辅导员、导师和学院(研究院)主管院长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因身心健康休学者,须提供校医院诊断证明书;因创新创业休学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附学院(研究院)认定意见,经学校创业管理部门审核通过。
第十三条 研究生办理休学手续时,须同时办理退宿等离校手续并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研究生因身心健康休学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执行。研究生因其他原因休学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应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学籍变动申请表》。因身心健康休学的研究生须附校医院复诊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若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学校研究生院或研究生工作部确认不宜继续培养者,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对已经办理了复学手续者,学校将对其予以退学并开除学籍处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得选修课程及参加课程考核。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责任自负。
第十七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五、退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一学期内有三门及以上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二)一门课程不合格,重修考试两次仍不合格者;
(三)因业务基础、科研能力差,难以完成学业,经导师、学院(研究院)考核建议,研究生院核查,不宜继续培养者;
(四)在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内,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课程考核有不合格者;
(五)超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者;
(六)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学校确认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八)未经请假批准擅自离校或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连续两周者;
(九)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经学校确认无正当事由者;
(十)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被学校认定不宜继续培养者;
(十一)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十二)本人自愿申请退学者;
(十三)符合其他规定应退学者。
第十九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并通知到本人,对直接送达退学决定书有困难的,可采用以下方式送达:
(一)留置送达。学校将退学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被退学的学生或家长(监护人)时,如本人不在或拒绝签收,送达人应邀请相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并经二名以上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退学决定书留在被退学学生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二)公告送达。被退学学生下落不明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时,可以公告送达,在校研究生院主页公示一周,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条 退学研究生,其档案、户口和就业派遣工作等按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及《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被开除学籍或自动退学学生离校管理规定(暂行)》执行。
六、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二十一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按专业分为两年或三年,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阶段学制为四年,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制为五年。学制为两年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无休学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三年,有休学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四年;学制为三年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无休学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四年,有休学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五年。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博士阶段在校学习年限为三至五年,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六年。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为四至六年,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七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与相同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相同。学制为两年的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无休学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四年,有休学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五年;学制为三年的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无休学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五年,有休学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年限超过学制(休学顺延除外)即为延期,延期应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研究生延期期间各类奖助学金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奖学金管理与实施办法(修订)》、《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和《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执行;公费医疗待遇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执行;住宿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公寓住宿退宿管理规定》执行。
达到最长学习年限者必须办理离校手续,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学习、必修实践环节和学位论文工作,课程成绩和实践环节合格,学位论文研究成果突出,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研究院)讨论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可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后可提前毕业,但提前毕业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半年。学制为两年的研究生不能提前毕业。
七、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课程学习成绩和必修环节全部合格,德育和体育达标,学位论文通过答辩,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所有课程成绩和实践环节合格,学位论文未达到毕业要求,但满足结业要求,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具体参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申请结业实施细则(修订)》执行。硕士研究生结业后一年内、博士研究生结业后两年内,通过修改学位论文等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学满一年及以上但未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而退学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十七条 博士研究生入学一年及以上,且距本人博士研究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一年及以上,不宜继续按博士研究生标准培养者,经导师、学院(研究院)主管院长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可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具体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博士研究生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研究生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的发放工作一年办理四次,分别在每年的1月、6月、9月和12月。各学院(研究院)负责审查研究生的毕业资格,研究生院复核。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入学者学校不颁发学历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但不补发相应证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八、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请假,应提交必要的证明,并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请假申请表》。请假一周以内(含一周)的需经导师同意,由学院(研究院)主管院长批准;请假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需经导师同意,由学院(研究院)主管院长批准后报研究生工作部审批,并报研究生院备案。每学期累计因私事假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因病请假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两个月。请假期满未按时返校或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者,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执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返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企业工作站实践期间请假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应按要求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并得到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必修环节,并参加考核。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出国(境)联合培养者,应在出国(境)前办理离校手续。公派赴国(境)外攻读学位或自费留学的研究生,出国(境)前应办理退学手续。出国(境)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出国(境)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出国(境)联合培养期满应按时返校,并在一周内办理返校手续,逾期不办理者按旷课处理。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学校提倡晚婚晚育。对符合国家结婚年龄规定而要求结婚者或符合国家生育规定因生育而需休学者均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婚育管理规定(暂行)》执行。
九、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经过评选,予以奖励。奖励方式有: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品或奖学金,授予称号等。奖学金的评定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奖学金管理与实施办法(修订)》等文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以适当方式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失信行为或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和《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执行。
十、附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其它相关规定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若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与本办法发生冲突,具体实施办法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三十九条 取消学生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经学院(研究院)和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 研究生对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申诉听证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经2017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7-2018学年秋季学期开始实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