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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任课教师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19-03-19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任课教师工作规范

(2009年1月制订)

一、任课教师基本条件

第一条  任课教师要爱岗敬业、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职业道德修养水平。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原则上应为教学、科研经验较丰富的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讲师。如有不符合条件者,应由院(系、部)提出申请,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上课。

第三条  新开课和开新课教师在授课前,须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关于新开课研究生课程试讲的规定》,试讲合格后方可授课。

二、教学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  任课教师必须依据课程教学大纲授课,并认真填写《教学日历》,于开学后一周内向所在院(系、部)提交纸制文档和电子文档各一份。电子文档由各院(系、部)统一提交研究生院。

第五条  任课教师应对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负责,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及课程表安排认真组织教学,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进度。

第六条  任课教师应针对不同层次、类型研究生的特点进行教学,鼓励采用启发式、研讨式或其它有利于研究生主动参与的教学方式。不仅要注重知识和技能的传授,更要注重研究生创新素质及能力的培养。

鼓励教师借鉴、引进、吸收国内外先进的教学理念、教学模式、教学内容和方法,鼓励教师采用双语教学。

第七条  任课教师开课前应填写《研究生课程教材选用表》,研究生课程必须选用高水平、有特色的教材或参考书,鼓励选用国外优秀教材、教育部推荐的全国研究生教学用书。鼓励教师编写和出版反映学科发展水平和具有学校专业特色的研究生教材。

第八条  教学活动中任课教师对课堂秩序及课内学风负直接责任,对研究生提出课堂纪律、课外作业等要求,对不服从劝告的研究生可报有关院(系、部)或研究生工作部处理。

第九条  对于缺勤超过1/3的研究生,任课教师应当不允许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并通知院(系、部)研究生教学秘书备案。

第十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课表安排进行授课,如果确需调课时,须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关于研究生课程调整的规定》进行办理。

三、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一条  依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规定》执行。

四、教学效果评价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工作,同时应积极配合院(系、部)和学校进行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须认真填写《研究生课程考试分析与教学总结表》。

第十四条  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考试成绩前,应根据授课情况,填写课程质量调查自评表。

五、教学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一般应在课程结束后的两周内将考试试卷及学生答卷、标准答案、成绩单、考勤表、成绩分析及课程小结等上交所在各院(系、部)办公室,由所在院(系、部)保存。

六、奖惩

第十六条  对模范遵守本规范,并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材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对连续三年研究生评教结果在全校前20%的教师,院(系、部)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连续三年研究生评教结果在全校后20%的教师,院(系、部)应停止一年其担任研究生课程主讲教师的资格,经学院(系、部)组织教学专家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其主讲教师资格。

第十八条  凡违反规定造成教学事故的,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中石大京校[2006]61号)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