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培养» 教学管理» 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9-03-19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规定

(2009年1月制订)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一、考核方式

第一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可根据研究生平时成绩(平时听课、完成作业、课堂讨论情况、平时测验成绩等)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具体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决定。成绩考核标准及依据必须存档保留。

二、组织形式

第二条  研究生公共必修课的考试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统一组织,其它课程考试由各学院(研究院)自行组织。各学院(研究院)应将考试时间、地点、方式等信息至少提前一周输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条  监考教师应严格执行《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考试工作管理规定》,及时将考场记录报送至各学院(研究院)办公室,由各学院(研究院)存档备查。考试中如有异常,监考教师应在第一时间向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汇报。

三、试卷评阅

第四条  评卷教师要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坚持公正、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满60分为合格。

第六条  考试成绩要符合研究生学习实际,体现科学规律。

第七条  评卷一律使用红色字迹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所有课程试卷均采用减分方式评阅,大题题号左侧只标注得分,试卷中只出现减分。试卷上所有分数一般不得改动,在成绩提交前复核试卷过程中,发现错误需改动总分的,应在错误处打双横杠或单横杠标识后改正,并在其下方签改判教师姓名及更正时间。

第八条  阅卷结束后应对学生答卷进行复核,保证试卷批改和成绩统计准确无误。

四、成绩管理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两周内完成试卷的评阅与复核工作,并登录“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录入考试成绩,将试卷A、B卷及答案各1份、学生答卷或大作业、成绩单3份、考勤表1份、考试分析与教学总结表1份、考场记录表1份等交所在学院(研究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备案。

第十条  原始成绩单应长期保存。研究生的答卷一般至少应保存至其毕业后三年。研究生院不定期抽查部分课程的研究生答卷和成绩单。

第十一条  成绩一旦录入系统,无特殊原因不得更改。如需更改,任课教师必须向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出国留学、毕业答辩及毕业派遣等用途的研究生中、英文成绩单及成绩证明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负责审核盖章。

五、违纪处理

第十三条  凡监考过程中违反规定,造成监考迟到、监考不到位等事故的教师,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  凡被认定为考试作弊或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并依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在成绩管理工作中若发现任何人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将依据国家法律、学校人事处相关规定及《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等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