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条件(试行)
(经2017年第十一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加强工程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升工程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提高工程创新型人才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工程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条件。
第一条 基本要求
(一)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有相关领域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工程领域内具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专业技术职务限教研、研究和工程系列。
(三)本校在编人员具有与企业合作开展工程研发工作的经历;来自企业的人员应具有15年及以上的工程实践经验,主持过国家重大专项课题或国家重大研发计划课题或省部级科技重大攻关及相关重点工程类科技项目,所在企业与我校建立了长期稳定的研究合作关系,并建立了研究生合作培养基地。
(四)本校在编人员首次申报时的年龄离正常退休年龄3年以上,审核认定人员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在延聘期内;来自企业的人员根据从业经历,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超过65岁。
(五)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能履行实际培养指导工程博士研究生的责任。
第二条 聘任基本条件
(一)近五年在本领域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或技术发明奖或省部级一等及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或技术发明奖(省部级奖的个人总排名前3)或者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至少4项本领域的发明专利。
注:该规定执行的前5年可以为近十年的成果。
(二)目前主持承担有国家或省部级重大、重点工程类科技项目或重大横向委托课题,近五年科研经费年均不少于60万。具有培养本领域工程博士研究生的充足科研经费和科研平台等物质条件。
(三)本校在编人员必须已经是工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且培养指导过五届工程硕士研究生毕业,培养质量较好。
第三条工程博士研究生培养采用校企导师联合指导方式,来自企业的工程博士研究生导师应与本校在编工程博士研究生导师组成导师组,共同指导工程博士研究生。如来自企业的工程博士研究生导师以第一导师身份招收工程博士生,必须配备本校在编工程博士研究生导师为第二导师,两人共同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指导责任。
第四条 工程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及审核认定程序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及管理办法(修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