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通知
(1997年10月11日) 学位办[1997]54号
国务院各工业部委教育(科教、人教)司(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委、高教厅、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要,改变工科学位类型比较单一的状况,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学位制度,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在我国设置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现将该方案(见附件一)发给你们,并将实施这一方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置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和培养工程硕士的指导思想及原则。
设置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和培养工程硕士的指导思想是为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服务,促进科技、教育、经济紧密结合,为我国工矿企业和工程建设部门,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培养和输送高层次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才,增强我国企业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培养工程硕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要从我国实际出发,紧密结合我国企业技术现状和技术进步的要求,同时注意借鉴世界各国培养高层次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才方面的有益经验;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努力开创并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硕士教育体系。
(二)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充分调动高等学校、产业部门和求学人员三方面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和高等学校作为人才需求主体和人才培养主体。在保证培养质量和提高办学效益的前提下,自主建立培养工程硕士的协作关系。
(三)要符合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规律,同时突出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特点。应充分吸取以往研究生培养、特别是工程类型工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成功经验,针对《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确定的人才培养目标,工程硕士的生源以在职人员为主,入学的考核要着重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方面的潜在素质、岗位工作经历和业绩,培养的方式强调进校不离岗,课程的内容要适应科学技术、生产的发展,学位论文(设计〕的课题要紧密联系工程实际,选配指导教师和学位论文(设计)答辩要校企结合,获得学位后的从业必须面向企业。
(四)要树立全面的质量观。对于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应有与工程领域任职资格相联系的质量评定标准。强调提高工程素质和工程技能,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愿为企业服务的敬业精神。
二、工程硕士的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
(一)根据《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工程硕士按工程领域进行培养。培养工程硕士的工程领域的划定,既要符合工程实际,又要符合高层次人才培养规律。每个工程领域都应有较宽的学科覆盖面,在工程硕士培养工作的初期,工程领域划定尚无成熟经验,可在符合工程实际需要的基础上、适当参照《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中工学门类各一级学科的口径和宽度来进行划定。根据培养的需要,有的可以跨一级学科,也可跨学科门类。
(二)培养工程硕士的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所确定的培养目标及有关规定,按工程领域制定工程硕士培养方案。工程硕士的培养方案要体现工程领域的特点,符合企业的需求,要使学位获得者较好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年理论;掌握某一工程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以及管理知识;掌握解决工程问题的先进技术方法和现代化技术手段、具有独立担负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工作的能力。要特别注意综合素质、创新能力和适应能力的培养。
(三)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按培养方案要求,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设计)答辩,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发给工程硕士学位证书。工程硕士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各有关学位授予单位每年将拟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并购取工程硕士学位证书。
(四)具有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在国家教委下达给本单位的年度研究生招生规模内安排招收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同时可与企业或行业系统达成工程硕士培养协议,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年度录取限额内,有组织地招收企业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员以进校不离岗的方式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按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正规和系统的培养,对达到学位要求者,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规定,授于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在职人员以进校不离岗方式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从入学到获得硕士学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攻读学位期间在学校本部学习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年。
三、培养工程硕士并行使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的确定。
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工程硕士工作并行使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开展培养工程硕士并行使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1、本校在较宽的学科领域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授予权,有较丰富的培养工程类型硕士生的经验,研究生培养具有一定规模,培养质量高,社会评价尤其是工矿企业和工程建设部门评价好。
2、培养工程硕士的工程领域所覆盖的主干学科已有工学硕士学位授予权并已授予至少3届工学硕士学位,有一定数量的既有工程实践经验,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指导教师。
3、与工矿企业、工程建设部门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有着较稳定的协作关系并有继续合作的良好基础,能为培养工程硕士提供较好的工程实践与教学活动场所。
4、本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组织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能力强。
5、已获得开展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工作的授权。
拟开展培养工程硕士工作并行使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请提出申请并填写《培养工程硕士及其专业学位授予权申请表》(见附件二),按行政隶属关系报所属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高等学校。将申请材料(一式十份)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拟于1998年即招收培养工程硕士生的申请材料请于今年11月5日前报送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四、加强管理,保证工程硕士教育的健康发展。
(一)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是与工程领域任职资格相联系的专业学位,与工学硕士学位有着紧密的联系、又有着自身的侧重于工程应用、招收在职人员为主、按较宽口径培养和多学科综合的突出特点,培养工程硕士的高等学校,要针对这些特点,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和各个环节的质量保障措施,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二)各主管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加深所属企业对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特点和培养工程硕士重要意义的认识和理解,推动所属企业与有关高等学校共同进行培养工程硕士的各项工作,加强本部门所属企业高层次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才的需求预测及规划工作,为高等学校提供信息和指导。
(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将以适当方式对工程硕士的招收、培养和单位授子质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不合格单位进行处理,直至终止工程硕士培养资格和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
(四)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成立全国工程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对全国的工程硕士教育工作进行指导。
请各主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所属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一、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二、培养工程硕士及其专业学位授予权申请表(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7年10月11日
附件一: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1997年4月24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要,改变工科学位类型比较单一的状况,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学位制度,在我国设置工程硕士专业学位。
二、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是与工程领域任职资格相联系的专业性学位,它与工学硕士学位处于同一层次,但类型不同,各有侧重。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在招收对象、培养方式和知识结构与能力等方面,与工学硕士学位有不同的特点。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侧重于工程应用,主要是为工矿企业和工程建设部门,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培养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才。
三.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较好地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掌握某一工程领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门知识,以及解决工程问题的先进技术方法和现代技术手段,具有独立担负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工作的能力。
四.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招收对象主要为获得学士学位后具有三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的优秀在职人员。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考取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在修完研究生课程并从事工程实践两至三年,结合工程任务完成任务完成学位论文(设计)者,亦可进行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设计)答辩。
五.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课程应按工程领域并结合工矿企业或工程建设部门实际需要设置,其课程内容应具有宽广性和综合性,反映当代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前沿的最新水平。
六.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论文(设计)选题应直接来源于生产实际或者具有明确的生产背景和应用价值,可以是一个完整的工程技术项目的设计或研究课题,可以是技术攻关、技术改造专题,可以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制与开发。学位论文(设计)必须由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者本人独立完成,能体现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
七.对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人员实行高等学校与工矿企业或工程建设部门合作培养。要加强合作培养基地的建设,形成合作培养的有效机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设计)由高等学校具有工程实践经验的指导教师与工矿企业、工程建设部门的高级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人员联合指导。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设计)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均需有来自工矿企业或工程建设部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八.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由在相应学科领域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的学位授予单位授予。
九.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