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工程”建设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08-12-22 17:28:38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211工程”建设的管理,保证建设目标的实现,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211工程”总体建设规划》和《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十五”期间加强“211工程”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11工程”作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国家年度建设计划。其主要建设目的是,在国家统筹规划下,坚持重点建设,加大投入力度,集中力量建设一批高等学校和重点学科,使其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及开发水平显著提高,成为国家和地方培养高层次人才,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重要基地,力争部分重点学科和少数高等学校接近或达到国际同类学科和学校的先进水平;加强重点学科建设,加大学科结构调整力度,支持发展新兴和交叉学科,构筑适应21世纪发展需要的高等教育重点学科体系,培养造就一批高层次、高素质的创造性人才,创造出一批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成果;加快高等教育信息化步伐,增强高等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服务能力,构建起辐射全国高等学校、带动我国高等教育整体发展的信息服务资源共享平台。

    第三条  “211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重点学科、公共服务体系、师资队伍和与学科建设密切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其中,重点学科建设是“211工程”建设的核心;公共服务体系、师资队伍和与学科建设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是为保证核心建设任务需要提供优质的运行环境、高水平的队伍支持和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四条  “211工程”采取国家、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和学校三级管理的方式,以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的管理为主,学校的自我管理为基础。由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负责决定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并对项目建设统一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各项目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对有关学校的具体项目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进行审核批复,并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管理;有关学校按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要求,确保按期保质完成建设任务。

 

组 织 实 施

 

    第五条  各“211工程”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财政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后,作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年度建设计划,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第六条  “211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审批和管理。具体程序为:“211工程”学校按照“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的部署和各资金渠道投入的专项资金,组织编制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组织专家论证后,报教育部审核,并由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与教育部联衔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程序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

    第七条  “211工程”建设项目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学校“211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为依据,严格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进度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一般不做大的调整。如确需进行涉及建设目标和建设项目等内容的变更或调整,由项目法人报经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核准后,由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必要时,需重新进行专家论证,对项目重新审批。

 

管 理 职 责

 

    第八条  “211工程”建设项目由“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归口管理。其职责是:负责部署和统筹指导项目建设工作;制定有关管理办法;检查和监督“211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组织协调与国家其他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衔接和配合;组织项目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交流等。

    各“211工程”院校应成立“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校“211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  有关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负责检查、监督和报告本部门或本地区“211工程”建设的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负责筹措并落实所属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并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分别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进展报告和项目完成总结性报告。

    第十条  “211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应依据“211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负责对项目执行实行全过程管理。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法人代表应保持相对稳定。因特殊原因变更项目法人代表时,应及时报经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年度实施方案;

   (二)编报项目年度资金预算、决算,落实各渠道建设资金;

   (三)组织工程建设实施,负责控制项目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

   (四)按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编报项目建设的有关统计和报告;

   (五)及时报告、研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接受项目中期检查;

   (七)负责编写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总结报告,并做好评估、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211工程”高等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各建设项目,应分别按项目组建项目法人或法人组织和管理机构,实施项目建设和管理,履行法人职责。

 

建 设 资 金

 

    第十三条  “211工程”所需建设资金,采取中央、有关主管部委、地方政府和高等学校共同筹集的方式解决。同时,鼓励引入社会和境外资金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  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学科项目和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有关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的专项资金,要在优先保证重点学科项目和公共服务体系项目建设需要的基础上,重点用于师资队伍和与重点学科建设密切相关的必要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211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检 查 验 收

 

    第十六条  对“211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年度总结、中期检查和项目验收的办法,适时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每年度终了,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将项目建设年度进展情况、年度统计、年度资金预决算、投资完成情况及有关资料汇总形成年度总结报告,上报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由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将各有关学校情况汇总后分别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教育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察、审计。

    第十八条  中期检查由“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部署,各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应及时检查了解有关学校的项目执行情况,对于组织实施不力或未经批准自行决定项目建设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调整和纠正,直至终止项目建设计划的执行,并报告“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

    中期检查的重点是:

   (一)项目提出的目标和任务的进展情况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二)主要建设成效和可能形成的标志性成果分析及具体支持措施;

   (三)资金到位和执行情况的分析;

   (四)项目管理运行的机制和效果;

   (五)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十九条  “211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法人需向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经审核后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直接或委托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对建设项目组织国家竣工验收工作。验收专家组由“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聘请。

   (一)验收依据。“211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批复文件,有关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对初步设计、工程概算的批复文件,以及其它调整计划的审批和备案文件等。

   (二)验收时间。项目整体验收工作最迟应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的项目完成时间后半年内进行。

   (三)验收条件。已完成预定的建设计划,达到预期的建设目标,各子项目验收工作已完成(子项目验收由各项目单位适时组织进行)。

   (四)验收内容。主要是建设目标和主要指标的实现情况,建设任务和资金的完成情况,取得的标志性成果和建设效益等,并对项目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五)验收结果。验收结果由“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发布。

    第二十条  对在“211工程”建设中成绩显著和效益突出的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到建设期限末经评审达不到验收要求的,将取消其列入“211工程”的资格,并由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对直接责任者及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建设项目造成重大损失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项 目 评 价

 

    第二十一条  “211工程”建设项目的整体评价工作,由“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适时委托独立评估机构及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其主要任务是对“211工程”建设项目从整体上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以便及时总结经验,指导今后“211工程”的建设。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有关总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高等学校可按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布的《“211工程”建设实施管理暂行办法》(211部协办[1998]1号)同时废止。

 

“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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