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增强研究生导师履行立德树人的责任感,规范指导研究生的行为,明确师德底线,引导研究生导师着力培养国家所需的高层次人才,依据《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补充规定(简称“十要十不准”)。
第一条 要将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指导过程及其他场合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伦理的内容,发表不实的、有损学校声誉的言论。
第二条 要指导研究生开展创新性工作,实时掌握研究生科研进展,导师(组)每月至少与研究生进行1次学术研讨或工作指导;因客观原因超过三个月不能当面指导的,须建立导师组并委托校内导师组成员对研究生进行人文关怀和学术指导,并定期进行远程指导。导师(组)不准超过1周时间不及时响应研究生的学业询问和论文审阅诉求。
第三条 要加强与校内外单位联合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培养,与校外导师(团队)联合制定适合学生职业能力发展的专业实践计划,并须在学生派驻期间至少2次与校外导师(团队)沟通交流专业实践计划的落实情况。不准压缩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践内容和时间。
第四条 要支持研究生在学期间适度参加志愿者活动或社会实践,培养研究生社会责任感。不准安排研究生承担属于私人领域和家庭生活的事务,或强行安排研究生在与自己有利益关联的单位从事与学业无关的劳务活动。
第五条 要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教育,实事求是地在成果上署名,亲自审核研究生发表的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指导研究生正确开展实验并及时备份记录,杜绝抄袭剽窃、实验作假、数据作假等不端行为。不准在各类成果署名没有实际贡献的人员,或不按实际贡献署名。
第六条 要积极为研究生完成科研任务提供经费支持,严格考勤考核,健全研究生日常管理和实验室管理制度,建立合理的奖励和约束机制,完善公平公正的学生津贴分配办法。不准违反学校规定让研究生承担科研活动、学术交流、社会实践、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 要关心和了解研究生的思想、生活、心理、学习等状态,并及时提供帮助与指导。不准存在任何形式逾越师生关系、滥用导师权力的侵害行为。
第八条 要保障研究生正当权益,按时提交并严格执行研究生培养计划,按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相关制度对研究生各培养环节进行把关。不准签署虚假意见,违规委托他人填写各培养环节的鉴定意见或评审意见。
第九条 要熟悉研究生培养制度,适应时代发展需要和研究生教育发展形势,不断加强自我学习,自觉规范指导行为。不准在指导过程中设置人为障碍,私自违规设置毕业和学位要求。
第十条 要不断强化岗位意识,在治学、立身、处事等方面全面塑造导师的良好形象,成为研究生的人生榜样。不准弄虚作假、索取或收受研究生及家长的财物、变相克扣研究生的助研津贴等。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