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17-09-17 10:01:23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修订)

(2017年第19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激励博士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提升其学术水平和培养质量,促进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脱颖而出,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教研〔20131)、《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中石大京党〔20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对象

评选当年的上一个学年度在我校获得博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符合本办法评选标准的,可参加评选。

第三条 评选数量

学校每年上半年组织一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每年评选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不超过10篇。

第四条 评选标准

申请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需满足以下条件:

1.论文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论文在理论上或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3.论文材料详实,推理严密,数据准确;文字表达准确,层次分明,图表规范;反映作者学风严谨,具有很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4.学位论文答辩前需外送同行专家盲评,总体评价结果全部为优良,且至少三分之二为优;学位论文答辩前未进行盲评的,需外送盲评,且盲评结果满足前述要求。

5.学位论文作者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本学科领域公认的国际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6.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受第4、第5项限制:博士学位论文是省部级一等奖(含)以上或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的主要创新内容,且作者有获奖证书的;博士生以第一作者在JCR期刊分区表1区期刊发表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论文的。

7.博士生以第一作者发表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ESI高被引论文的,其学位论文自然为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第五条 评选程序

1.在评选范围内满足评选标准的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可自行向所在学院(研究院)申请或者由其指导教师向所在学院(研究院)推荐。

2.学院(研究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评选标准,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人选并排序。

3.学院(研究院)向研究生院提交推荐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及以下材料:①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申请表;②电子版博士学位论文;③发表的相关学术论文的期刊封面、目录和论文全文复印件(均已见刊)及相关获奖证书复印件。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选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5.学校对入选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名单和相关申报材料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者,公布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

第六条 奖励

对获得学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指导教师分别颁发“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证书;学校设立“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出版基金”,用于资助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出版,获得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或其指导教师可申请资助。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出版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七条 异议处理

1.为了保证评选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在公示期间及公示期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公示的博士学位论文存在剽窃或作假等严重问题,可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

2.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出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学校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格保密。

3.学校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中石大京科〔20136号)进行调查处理。如经调查核实,确认存在严重问题,学校可随时取消其参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资格或取消已授予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等荣誉称号,追回各类奖励,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八条 本办法经2017年第19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从发布之日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及评选奖励办法》(中石大京研〔201322号)同时废止。

 

上一篇: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下一篇: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及研究生学位授予申诉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