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19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激励和引导硕士研究生加强学位论文工作,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教研〔2013〕1号)、《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中石大京党〔20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对象
评选当前学年度已通过答辩的我校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符合本办法评选标准的,可参加评选。
第三条 评选数量
学校每年上半年组织一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每年评选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不超过40篇。
第四条 评选标准
申请优秀硕士学位论文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本要求
1.学术硕士学位论文
(1)论文选题有新意并对国民经济建设有较大的实用价值或对学科发展具有学术价值。
(2)论文作者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能反映出作者具有较强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论文材料翔实,数据准确;层次分明,图表规范,文字表达准确。
2.专业硕士学位论文
(1)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
(2)论文要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论文文献资料全面、新颖,资料与数据分析科学、准确,具有一定难度,工作量饱满。
(二)学术成果要求
1.学位论文在答辩前须参加盲评,论文经同行专家评阅,总体评价结果全部为优。
2.在国内核心期刊或SCI、EI、SSCI、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有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或获得发明专利(学生和导师分别为前两位发明人)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3.满足下列条件的,不受本款第1项限制:硕士生以第一作者在JCR期刊分区表3区及以上期刊发表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论文的。
4.硕士生以第一作者发表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ESI高被引论文或JCR期刊分区表1区期刊论文的,其学位论文自然为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第五条 评选程序
1.在评选范围内满足评选标准的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可自行向所在学院(研究院)申请或者由其指导教师向所在学院(研究院)推荐。
2.学院(研究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评选标准,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人选并排序。
3.学院(研究院)向研究生院提交推荐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名单及以下材料:①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申请表;②电子版硕士学位论文;③发表的学术论文的期刊封面、目录和论文全文复印件(均已见刊)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选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5.学校对入选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名单和相关申报材料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者,公布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名单。
第六条 对获得学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指导教师分别颁发“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和“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证书。
第七条 异议处理
1.为了保证评选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在公示期间及公示期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公示的硕士学位论文存在剽窃或作假等严重问题,可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
2.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出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学校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格保密。
3.学校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中石大京科〔2013〕6号)进行调查处理。如经调查核实,确认存在严重问题,学校可随时取消其参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资格或取消已授予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等荣誉称号,追回各类奖励,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八条 本办法不包括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和2017年前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即无研究生学历)的学位论文。
第九条 本办法经2008年第16次(总第266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经2017年第19次校长办公会修订,从2018年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中石大京研〔2008〕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