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聘任及管理实施办法(修订)(中石大京研〔2021〕28号))

发布日期:2021-07-09 11:33: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校企协同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以及学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中石大京研〔2019〕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简称“校外导师”)是指来自学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具有丰富工程实践经验、以指导专业实践环节为主、以第二导师身份协助校内导师共同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校外人员。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三条 校外导师是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业务素质精湛,遵守学术规范,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身心健康,履行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第四条 校外导师要求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专业技术能力,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毕业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本科毕业具有十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五条 校外导师任期内应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的研究项目,能够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提供开展专业实践可以依托的研究项目。

第三章 聘任程序

第六条 聘任程序

(一)校、院级基地校外导师

1. 基地推荐。每年度由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结合专业实践岗位需求,推荐符合聘任条件的校外导师并提供其相关信息,包括其所从事专业领域、学历学位、职务职称、主要研究成果、岗位承担的在研课题等。

2. 学院审核。岗位对口的学院(研究院)负责审核校外导师人选,对于符合条件的,组织校内相关专业领域导师与其组建导师组。

3. 校内导师确认。经校内导师与拟合作的校外导师沟通后确认组建导师组的,且成功录取专业学位研究生后,学校聘任其为校外导师,并颁发校外导师聘书。

(二)导师承担横向科研课题的委托单位及学生自行联系的实践单位校外导师

该类校外导师由校内导师推荐并报学院(研究院)审核聘任,研究生院备案,原则上不颁发校外导师聘书。经研究生院备案的校外导师,校内导师方可以研究生指导的名义发放劳务费。

第七条 校外导师聘任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具体时间由各学院(研究院)自行决定,校、院级基地校外导师备案时间为每年三月,校内导师自主聘任的校外导师报备时间由学院(研究院)自行确定。

第四章 职责与权利

第八条 校外导师职责

1. 热爱教育事业,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相关管理规定;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导师培训活动。要求校、院级基地校外导师任期内至少参加一次培训活动,校内导师须与其自主聘任的校外导师进行充分沟通,明确校外导师的权利与义务。

2. 负责指导研究生在实践单位的实践、学习,给出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评价意见;协同校内导师指导研究生完成论文选题、开题、论文评阅等工作,积极参加研究生论文答辩。

3. 为研究生提供开展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工作所需的学习与工作条件,工程相关领域原则上在本人所在单位为研究生提供1年及以上的实践和论文工作条件;不得安排研究生从事与专业实践、课题研究无关的工作。

4. 应重视对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关注研究生的身心健康,对研究生专业实践、学位论文进展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 应重视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与学校导师共同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发明专利等研究成果和学位论文进行认真审查,共享科研成果。

第九条 校外导师权利

1. 可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及管理办法(修订)》相关规定,申请以第一导师身份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

2. 可参与基地生源选拔,对研究生评优评先等具有建议及推荐权;对我校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研究生教育中所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3. 对所指导研究生取得的学术论文、专利等成果及学位论文具有指导教师署名权及其他相关权益。

4. 对于所指导研究生专业实践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可提出终止或其它处理意见;对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不满足要求、未达到相关标准者,可提出推迟答辩等建议;对于所指导的研究生,违反所在单位规定者,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5. 有权依据程序,提出解除与研究生指导关系的申请,经所在单位和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条 为保障培养效果和质量,原则上校外导师每年指导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数量应不超过3人;所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校外导师资格自动解除。

第十一条 校外导师所指导研究生校内日常事宜由校内合作导师负责处理。各学院(研究院)负责校外导师的考核与管理工作;校外导师所在单位人事组织管理部门应制订配套管理制度,以规范指导。

第十二条 学院(研究院)应采用各种形式不定期对校外导师开展培训等交流活动,并记录留存;应结合校外导师立德树人表现、所指导研究生专业实践及学位论文质量、参加培训交流活动等情况,对其进行考核评价,对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和留存。

第十三条 校外导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解除备案:

1. 不能履行导师职责,疏于对研究生进行指导和培养;

2.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师风师德等行为的;

3. 考核评价不合格或所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不合格的;

4. 因调离工作单位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学院(研究院)可根据本办法和各专业学位培养特点,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聘任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石大京研〔2010〕10号)同时废止。

 

上一篇: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指导意见(中石大京研〔2021〕30号)
下一篇: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中石大京研〔2019〕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