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及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1-01-22 11:02:27

 

 

 

 

中石大京研〔2021〕14号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关于

印发《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及管理办法(修订)》

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单位:

《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及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20年第十二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2021年1月7日

 

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及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加强导师岗位管理,落实导师立德树人职责,提升导师队伍的整体水平,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根据自身发展定位、学科发展规划、资源条件、招生计划、师资水平等因素,科学确定导师岗位设置规模,在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及专业学位类别,设立相应的导师岗位,包括在编人员担任的校内导师岗位和非在编人员担任的校外导师岗位。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的聘任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以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学术水平、育人能力、指导经验和培养条件等作为选聘标准的导向原则。

第四条 实行导师岗位管理,导师资格和招生资格相分离,加强岗位培训和考核评价,健全激励、退出和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学院和研究院(以下统称“学院”)及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导师聘任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二章  研究生导师聘任条件

第五条 基本要求

(一)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业务素质精湛,遵守学术规范,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潜心研究生培养,身体健康,履行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二)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岗位限教学科研岗、教学岗、科研岗、科研成果转化岗、科研实验岗,其中申报工程博士研究生导师的人员,专业技术职务限教研和研究系列。申报硕士研究生导师的人员应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的人员应具有副高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工程博士研究生导师的人员应具有相关领域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其中科研实验岗人员申报硕士研究生导师应具有副高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博士研究生导师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科研实验岗人员能否申报研究生导师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申报硕士研究生导师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申报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具有博士学位,选聘副高级职称教师为博士生导师的,应从严控制。

(四)申报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的人员,应具有连续半年以上在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或著名研究机构(其中,国内单位按学校《国内外访问学者选派管理规定》的国内访问学者研修访问要求界定,下同)从事研究或学习的经历;申报硕士研究生导师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具有连续半年以上在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或著名研究机构从事研究或学习的经历,或在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企业一年以上工作经历,或在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经历。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双肩挑”人员或各院院长不受此款限制。

(五)校内首次申报者的年龄离正常退休年龄4年以上,审核认定人员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在延聘期内;来自行业企业的人员根据从业经历,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能履行实际培养指导研究生的责任。

第六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聘任基本条件

(一)近四年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身份在本学科领域公认的国内外高水平学术期刊(正刊)上发表代表性学术论文,其中应至少发表1篇在中国大陆主办的高水平期刊。国内外高水平学术期刊目录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并经校学位会审议通过,每2年可做一次动态调整,不低于修改前的标准。

论文必须纸质版见刊。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但校外兼职人员或论文见刊时为非本校在岗人员的除外(此要求亦适用于其它科研成果)。论文第一作者和第一通讯作者为不同教师的,认定该论文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共同第一作者或共同第一通讯作者发表的,仅以顺序排名在前的认定为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

(二)研究岗人员近四年必须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或省部级二等(含)以上等级科技成果奖励,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本学科领域的发明专利。科技成果奖励和发明专利具体要求由学院制订,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三)目前主持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它能支撑研究生培养的有重要价值的纵横向科研项目,具有培养本学科研究生的充足科研经费和科研平台等物质条件。

(四)首次申报研究生导师的,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发表的论文必须是以第一作者发表。

申报理工类和经济管理类学科博士研究生导师的,近四年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后者限经济管理类学科专业)或其他国家级项目;申报其它人文社科类学科博士研究生导师的,近四年主持过省部级或以上科研基金项目。

申报理工类和经济管理类学科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近四年主持过省部级或以上科研基金项目;申报其它人文社科类学科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近四年主持过校级或以上科研基金项目。

申报博士研究生导师的,必须已经是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并且培养指导过一届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毕业(此条款对申报校外博士研究生导师不作要求)。

(五)对取得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申报导师时对发表论文可不作限制性要求。

第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聘任基本条件

(一)申报和审核认定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导师的人员,目前应主持有支撑研究生培养的有重要价值的科研项目(其中,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应主持有横向科研项目),具体要求由学院制订,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二)工程博士研究生导师聘任应具有以下条件(本条款经第十二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9次会议审议修订)

申报工程博士研究生导师的人员应具有相关领域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在相关的工程领域内具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本校在编人员应具有与企业合作开展工程研发工作的经历,必须已经是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且培养指导过一届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毕业,培养质量较好(其中,除了人事处认定的特殊引进人才,学校引进的其他行业企业专家,具有3年以上工程实践经历,须经院学位会审核推荐,可不要求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经历)。来自企业的人员应具有15年及以上的工程实践经验,主持过国家重大专项课题或国家重大研发计划课题或省部级科技重大攻关及相关重点工程类科技项目,所在企业与我校建立了长期稳定的研究合作关系。

近五年在本领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奖励(有证书),或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个人总排名前3),或省部级二等奖(个人总排名第1);

2.获得省部级二等及以上科技奖励(有排名),且目前主持的单个科研项目横向经费不低于本院所在领域专任教师上一年度人均承担科研项目的到帐经费数,并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3.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本领域的发明专利并成果转化效益显著;

4.主持重大工程项目,取得关键技术突破、解决工程技术难题,经鉴定成果水平为国内领先及以上;

5.战略政策咨询建议、高水平案例被行业或省部级及以上部门采用。

(注:2022年前可以为近十年的成果;第5项限工程管理类方向。) 

目前主持承担有国家或省部级重大、重点工程类科技项目或重大横向委托课题,具有培养本领域工程博士研究生的充足科研经费和科研平台等物质条件。

第八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万人计划)领军人才、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等国家级人才项目入选者,校聘二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特殊引进人才(限五年内,由人事处认定)、与我校共同建立联合培养基地的国外著名大学的科学家,在聘期间,满足第五条第(一)款要求,可由本人申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博士研究生导师。

第九条 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等国家级青年人才项目入选者,在聘期间,满足第五条第(一)款要求,可由本人申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为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

第十条 受聘为学校优秀青年学者培育计划人员,满足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第(三)款要求,聘期或聘期结束两年内有一次机会按本条要求申请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和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受聘为学校青年拔尖人才岗位人员,满足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第(三)款要求,聘期内有一次机会按本条要求申请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聘期考核结果优秀者,聘期结束两年内有一次机会按本条要求申请担任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

第十一条 2014年及以后新进的按照学校新的聘用合同管理的青年教师,满足第五条第(一)款要求,可以申报硕士研究生导师。申报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必须已经培养指导过一届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毕业。

第三章  研究生导师聘任程序

第十二条 本人申请

申请人向学科专业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近四年代表性学术论文、专著或教材及科研成果清单及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博士研究生导师人员答辩

学院组织召开本学院或相关一级学科全体博士研究生导师会议,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一半且达到5人(含)以上,应到会人数少于5人的学院或学科,可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部分成员补充参加会议。首次在新的学科申报博士研究生导师人员就近四年主要论文、专著或教材及科研成果情况进行答辩,到会人员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含)以上与会人员同意的,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跨一级学科申报兼任博士研究生导师的应在申报兼任的一级学科全体博士研究生导师会议上答辩。

第十四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或审核

硕士研究生导师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报备,博士研究生导师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送学位办公室。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材料逐项核实,按照学校和学院担任研究生导师基本要求和基本聘任条件中的量化标准进行资格审查和表决。将表决通过并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同意意见的人员名单及其申报材料在本单位网络公示一个月(公示内容还包括分委员会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等信息),同时报送学位办公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或审批未通过者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通报当事人。

第十五条 研究生院审核

硕士研究生导师由研究生院按学校和学院聘任条件审核同意备案后,由学校发文公布,聘期一般为四年。博士研究生导师经研究生院审核后,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送校外同行专家通讯评议,不合格人员材料退回学院,由学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通讯评议

对首次申请担任博士研究生导师的人员,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聘请三名外单位同行专家,对其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生的能力等进行全面评议。评议意见当次申请有效。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免于通讯评议:暂停聘任研究生导师的人员在原学科专业重新申报研究生导师;国外排名前200名的大学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申请我校兼职博士研究生导师;新近调入我校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如在原学科专业申报博士研究生导师;外单位博士研究生导师在我校同一学科专业申报兼职博士研究生导师。后两种情况须提供原单位的博士研究生导师聘任文件。

第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两名及以上通讯评议专家同意申报者担任博士研究生导师的,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获得到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票数者,审批通过,由学校发文公布。

两名及以上通讯评议专家不同意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未通过的申报者,只可隔年申报。通讯评议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未通过者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通报当事人。

第十九条 首次申报者只能在一个学科或一个专业学位类别(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应为领域,下同)申请担任研究生导师;博士研究生导师和培养指导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可以并且最多在二个一级学科或两个专业学位类别申请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培养指导过一届博士研究生毕业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如因学科发展需要,可以并且最多在二个一级学科或两个专业学位类别申请担任博士研究生导师和三个一级学科或三个专业学位类别申请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

第二十条 聘任和审核认定时间

(一)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聘任工作时间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自行决定,备案时间统一为每年三月。博士研究生导师的聘任工作安排在每年九月召开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上进行。

(二)学校每四年按照学校和学院的研究生导师聘任基本条件,及学院年度导师考评结果,对在聘的研究生导师进行一次审核认定。

第二十一条 聘任纪律

实行回避制度。首次申报研究生导师和有亲属申报研究生导师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不得参加涉及本人和亲属的导师评审会议;招生资格暂停、导师聘任暂停或导师资格取消的委员不得参加导师评审会议。上述回避人员不得接触涉及本人和亲属的评审材料,不得对涉及本人和亲属的投票及评审结果施加任何影响。

第二十二条 导师培训

构建新聘导师岗前培训、在岗导师定期培训、日常学习交流相结合的培训制度。首次审批通过的研究生导师,应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上岗培训;在岗研究生导师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培训。将政治理论、国情教育、法治教育、导师职责、师德师风、研究生教育政策、教学管理制度、指导方法、科研诚信、学术伦理、学术规范、心理学知识等作为培训内容,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四章  校外导师和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的聘任

第二十三条 校外研究生导师是指人事关系不在我校而在我校申请担任研究生导师的人员。其聘任基本条件是:

(一)学术造诣深、科学道德高尚,是本学科的知名专家或学者,或者与我校有稳定合作关系,是我校学科建设发展的急需人员。申报我校兼职博士研究生导师的应是我校特聘教授或兼职教授。

(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聘任基本条件与我校在职人员相同。除提供与本校在职人员相同的申报材料外,需向学科专业所属学院提供申请表及我校同一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的推荐表(校外硕士研究生导师申报者可以由我校同一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推荐)。

(四)校外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导师人数不得超过所在博士学科专业本校博士研究生导师人数的20%;校外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人数应从严掌握。

第二十四条 校外研究生导师工作要求

(一)校外博士研究生导师在聘期内,每年在校内公开做一次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

(二)按学校规定提供研究生资助配套经费。

(三)必须有本校研究生导师配合共同指导研究生。

(四)遵守我校研究生培养规章制度,确保培养质量。

第二十五条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是指教育部为我校与其它高校或研究机构联合培养博士生而单独下达的招生计划名额。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导师的聘任由联合培养单位自行审核后,提交材料报我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五章  研究生导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招收和培养指导研究生,既做学业导师又做人生导师,遵守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注重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

第二十七条 在规定范围内享有研究生招生自主权、指导权、评价权和管理权,对指导的研究生的奖学金评定有建议权、对助研金的发放有决定权。

第二十八条 学习、了解和执行学校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规章制度,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研究生配套经费、助研津贴、学术交流、论文评审、答辩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参与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和所在学科的建设工作以及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工作,落实研究生培养计划,并承担与之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条 指导研究生开展学术研究和专业实践,指导完成学位论文,并对其学位论文做出相应的学术评价。

第三十一条 鼓励、指导并资助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学研究,参加中外联合培养和专业实践活动。

第三十二条 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应及时向其所在学院提出终止培养的书面建议。因本人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研究生者须根据学校人事政策相关规定提前告知所属学院。

第三十三条 参加研究生导师培训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有关会议。

第六章  研究生导师招生

第三十四条 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研究生导师每年招收博士研究生不多于1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招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各不多于1名。

(本条款经第十二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9次会议审议修订)

本校在编导师原则上四年内招收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不多于8名(不包含留学生、本博一体化学生)、在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不多于12名(不包含留学生、全日制工程博士、本博一体化学生)、在校全日制研究生总数不多于25名(不包含留学生、全日制工程博士生),研究生导师接收的推免生不受在校全日制研究生总数不多于25名的限制。

工程博士研究生导师每年以第一导师身份招收全日制工程博士研究生不超过1名、非全日制工程博士研究生不多于1名。校内工程博士研究生导师担任第二导师的,每年不超过1名(不计入第一导师身份招生限额)。

学校人事处认定的杰出人才招生限额可适当放宽,须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博士研究生导师每培养指导毕业6名学术型博士研究生至少有1人进行6个月及以上国外联合培养,未达到要求的,相应减少前项指标1名。

工程博士研究生采用校企导师联合指导方式,如校外工程博士研究生导师以第一导师身份招收博士生,必须配备本校在编工程博士研究生导师为第二导师,两人共同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指导责任。

第三十五条 校外博士研究生导师根据不同类别确定年招收博士研究生人数。

(一)在学校有实际岗位,由学校发给薪酬,按校内全职导师标准招收博士研究生;

(二)为我校特聘教授或双聘院士,由学校发给薪酬,每隔一年可以招收1名博士研究生;

(三)其他类别校外博士研究生导师担任第一导师的,在学博士研究生不多于1名;校外工程博导担任第一导师的,在学工程博士研究生不超过2名;担任第二导师的不受此限。

前两类人员类别以人事处的确认为依据。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导师的选配按照师生双向选择的方式进行。研究生和导师的关系确立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研究生导师因退休、调离、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有效指导研究生的,或者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选题来自联合培养实践基地,校内导师不能有效指导的,以及其它原因确需更换导师的,转出导师、研究生和接收导师三方协商同意后,转出导师或研究生向所在学院提出更换导师申请,学院在审核接收导师承诺落实培养计划、助研配套经费等情况的基础上审批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十七条 如因其它特殊情况需变更导师而师生双方协商不成或变更导师过程中遇到争议的,学院应在一个月内组织召开有相关学科专业负责人、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辅导员代表、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听取有关研究生和导师的当面陈述及各方面意见,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如同意更换导师,学院应指定临时导师小组负责指导研究生,并报研究生院审批(附听证会纪要、党政联席会决定和理由),六个月内学院确定正式接收导师。

第七章  招生资格审核与考核评价

第三十八条 导师招生资格实行年度审核制度,通过审核的导师具有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资格。招生资格审核在每年公布招生简章前完成,由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审核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学院应综合考虑学科特点、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学术水平、指导精力投入、培养条件和育人实效,制订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导师招生资格审核机制。

第三十九条 申请招生的导师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和学院(学科)对导师招生资格的要求:

(一)按照学校规定的导师聘任办法,取得我校导师任职资格的在岗或在聘期内的校内外导师。

(二)认真遵守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规范。

(三)指导的各类研究生数量不超过学校规定的限额要求。

(四)有明确的研究方向,承担具有重要学术或应用价值的科研课题,能为研究生提供开展学位论文研究的选题依据和相关经费支持,满足聘任基本条件及学院自定要求。

(五)培养学生质量较好,无招生考试、教学、培养、学位论文等方面的质量问题或重大责任事故,能承担研究生的指导任务。

(六)在人事处规定的退休年龄前,原则上能够完整地指导一届研究生。停止招收研究生的导师应将在读研究生继续指导至毕业。

第四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导师的招生资格:

(一)审核的前一年,在教育部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自下一年度起暂停该学位论文导师的招生资格2年;

(二)审核的前一年,在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自下一年度起暂停该学位论文导师的招生资格1年;

(三)审核的前一年,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累计超过2次,自下一年度起暂停该学位论文导师的招生资格1年;

(四)未尽到教育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研究生在研究和学位论文写作过程中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暂停该学位论文导师的招生资格2年;

(五)出现其他不认真履行指导责任情形的,酌情暂停相关责任导师招生资格1至2年。

(六)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暂停相关责任导师招生资格不少于2年。

(七)因退休、健康等其他原因,本人主动提出暂停招生资格的。

第四十一条 导师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导师资格:

(一)本人或指导的研究生有购买、抄袭、剽窃他人成果、伪造数据、一稿多投等学术不端行为、学术作风存在严重问题者;

(二)在研究生导师聘任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有关规定对表决投票及评审结果施加影响者;

(三)指导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学校或教育部等上级部门的抽检中,四年内有2篇论文整体不合格的或3篇(含)以上论文有专家给出“不合格”意见的。

(四)立德树人职责考核不合格,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二条 取消导师资格者,同时停止招生,未毕业的研究生由相关学院负责另行安排导师或做妥善处理。符合前条第(一)款,有重大的或较严重的学术行为不端者五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有其它学术行为不端者两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符合前条第(二)、(三)、(四)款的,五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取消资格期满后欲受聘担任研究生导师,按首次申报的聘任基本条件和程序申报和聘任。

第四十 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程序

(一)根据学校对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工作的安排,各学院制订本单位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标准及工作程序,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执行。

(二)各学院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完成当年度导师招生资格的审核工作,审核通过的导师名单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四十四条 暂停招生或取消资格者,可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或学校提出申诉。研究生院对各学院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对违反规定与程序、不按基本条件等要求开展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的,将视情况分别采取约谈、核减招生计划等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应将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查与导师考核评价相结合,探索导师自评与同行评价、学生评价、管理人员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对于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在教书育人方面成效显著的导师,作为下一年度导师招生名额分配的重要依据;同时,在职称评定、年终考核、绩效奖励、评优评先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相关期刊指标的解释

核心期刊是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以及《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中的“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目录”(也称“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目录”)收录的期刊。核心期刊目录,以近四年的版本作为核查依据。

SCI收录期刊以SCI-EXPANDED(网络版)检索为准。EI收录的期刊限EI Compendex(非EI Page One)收录的期刊。SCI、SSCI或EI收录的期刊目录,以近四年的版本作为核查依据。被SCI、SSCI或EI收录的论文以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图书馆(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出具的检索证明为准。

JCR期刊分区表(大类)是指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JCR 期刊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以近四年的版本作为核查依据。

CSSCI(Chinese 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收录的期刊目录限非扩展版来源期刊目录,以近四年的版本作为核查依据。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研究生导师包括博士学位研究生导师、工程博士学位研究生导师、硕士学位研究生导师和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

第四十八条 学院或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可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本单位或本学科特点及学科建设规划,分类制定不低于本办法或具有更高业务水平要求的研究生导师聘任条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备案后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经2013年第十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经2016年第十一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2次会议、2017年第十一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5次会议、2018年第十一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8次会议和2020年第十二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7次会议审议修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党政办公室                2021年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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