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培养过程,保障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期考核是博士生培养的必要环节,旨在对博士生思想品德和学术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督促博士生认真投入学习和科学研究,顺利完成学业,同时对不适宜继续培养的博士研究生进行分流。
第二条 中期考核分思想品德考核和论文研究进展考核。思想品德重点考核博士生学业、学术、品行等诚信表现;论文研究进展重点考核博士生开题后课题研究计划完成情况,并对博士生开展论文课题后续研究所需的理论基础和科研能力进行评估。
第三条 博士生需在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时,针对研究内容规划合理研究进度时间节点和中期考核时间节点,一同在论文时间安排表中列出。申请中期考核的时间应安排在开题后9-18个月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考核申请的自动视为首次中期考核不合格。
第四条 各学院(研究院,下简称学院)成立中期考核小组,由不少于5名博士生导师组成,其中博士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不少于2人,设组长1人。小组秘书须由获得博士学位的相关专业教师担任。考核小组成员名单须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博士生按期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里提交中期考核报告,对思想品行、学位论文研究进展及中期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下一步研究计划安排等进行总结与自我评估,经导师签署意见后提交学院。各学院组织中期考核小组对申请中期考核的博士生集中组织考核。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审查备案。
第六条 各学院中期考核小组通过听取博士生答辩汇报和博士生指导教师意见、查阅论文开题报告和中期考核报告、质询回答等环节,撰写中期考核意见,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票超过2/3(含)以上者通过中期考核,否则中期考核不合格。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进行二次考核:
(1)导师对博士生中期考核申请签署“不同意”意见;
(2)首次中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进入二次考核环节的博士生,须于首次中期考核时间(逾期未申请的,按首次申请期限时间)后6个月内进行第二次中期考核申请,经导师、学院同意后,按第六条规定进行中期考核和无记名投票,通过票超过2/3(含)以上者通过中期考核,否则中期考核不通过。
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第二次中期考核的,视为中期考核不通过。
博士生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完成中期考核所要求的论文计划任务,导师或学院不同意博士生申请第二次中期考核的,视为中期考核不通过。
第八条 研究生院组织研究生教育督导组专家对学院中期考核工作进行督导,并按10%的比例对学院中期考核结果进行抽查。学院须按学校中期考核工作督导意见进行整改。
第九条 中期考核通过的博士生,可根据中期考核意见调整论文研究计划并开展后续研究;对中期考核不通过者作如下处理:
1.对认定不宜继续按博士研究生标准培养,满足博士生转为硕士生培养条件的,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博士研究生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办理。
2.对认定不宜继续按博士研究生标准培养,且不满足博士生转为硕士生培养条件的,或认定明显缺乏科研能力、不宜继续培养的,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条 因故不能按期参加中期考核的博士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可申请延迟考核,但须在开题报告中具体确定的中期考核时间节点后12个月前提出考核申请。每位博士生最多可申请一次延迟考核。
第十一条 各学院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中期考核,制定博士生中期考核实施细则,根据本学院博士生中期考核时间节点统计和申请情况,可在每年的5月、8月、11月分批次制定中期考核计划及其实施方式。实施细则须提前2周向博士生公布,同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二条 博士生对中期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照以下程序提出申诉,若博士生在申诉受理有效期内未提出申诉,学院和学校将不再受理。
1.在中期考核结果公布后三个工作日之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学院接到博士生申诉后,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复查给出结论,自接受申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2.博士生对学院的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在七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诉及相关材料。研究生院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进行复查,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级博士生开始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表:博士研究生中期综合考核记录表